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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为便于我县公民了解建设土地征收法律依据,推进建设用地征收相关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土地法》的背景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经1988年、1998年、2004年、2019年三次修订后,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修正案,新修改后的《土地法》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土地法》的主旨

主要是此次修改《土地法》突出了“特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优化市场配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重的管理制度,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上又迈进了一步。而且,各级人民政府做为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没有因为修改《土地法》而改变,反而更加突出。

三、修改《土地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这次新《土地法》修正,合并修改条款6个,增加条款8个,删除条款3个,直接修改条款24个,共计40多处。

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建设用地,位于《土地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其中第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d1e6c1a1eec345eba23796c6e84733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