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留坝县腾和商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远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7DHFLGX1
地址:留坝县武关驿镇武关河村一组
2022年7月27日,留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武关驿镇武关河村的临时加工点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料场堆料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7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你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也未进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武关驿镇武关河村的临时加工点项目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料场堆料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