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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留坝县市场监督执法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留市监处字〔 2023 〕 1

唐永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留坝县家家福超市

唐永莉

2022年11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蔬菜的货架上现场抽样了“西芹”等34批次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唐永莉经营的该批次“西芹”中检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20

2

留市监处字〔 2023 〕 2

销售过期食品一案

留坝县众信购物广场

牟仕柱

2023年1月5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留坝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案件检察建议书称“留坝县众信购物广场货架上的13瓶265毫升的九斗碗牌藤椒油均已过保质期,但仍在对外销售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6日

3

留市监处字〔 2023 3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

留坝县井水湾购物中心

石璐璐

2023年1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在该店经营蔬菜的货架上现场抽样了“香蕉”等12批次食用农产品,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香蕉”中检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出了“噻虫嗪”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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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市监处字〔 20234

销售过期食品一案

留坝县蓝精灵母婴用品江口店

盛强

2023年3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识为“纽滋力牌”固体饮料6瓶(其中含量锌的固体饮料是2瓶;含量铁的固体饮料是4瓶),规格型号为40克(1克?/font>40袋)/瓶;含量锌的固体饮料生产日期为“2020.11.03”,保质期截至日期为“2023.01.30”(已过期);含量铁的固体饮料生产日期为“2020.01.21”,保质期截至日为“2023.01.21”(已过期),产品标识为“小鱼泱泱牌”口水软棒糖饼干1盒,规格型号为60克/盒,生产日期为“2022.03.01”,保质期为“10个月”(已过期),以上2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食品依法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30

5

留市监处字〔 2023 〕 5

经营销售的不合格“三农合正”牌复合肥案

留坝县兴荣综合商店

张长明

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紧急线索通报,近期,城固、洋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资产品抽检中,发现标注有“合肥肥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的三农合正牌“多肽缓释三胺”复合肥的农资产品经抽样检测严重不合格。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道镇马道街字号名称为留坝县兴荣综合商店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产品标识外包装为“合肥肥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的三农合正牌“多肽缓释三胺(硫基型)”复合肥16袋,净含量为50kg/袋,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产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span>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12

6

留市监处字〔 2023 〕 6

无照经营药品案

邓丽、张艳

当事人在武关驿镇南河街村沿路销售中药材和一类器械膏药,且不能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手续。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420

7

留市监处字〔 2023 〕 7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良田公社门市部

汤永强

2023年4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字号名称为“留坝县良田公社门市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识为“海天牌”新疆番茄火锅底料一袋,规格型号为200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0.08”,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7元/袋;产品标识为“国莎牌”红巴香辣蘸料2袋,规格型号为10克?/font>10/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2.17”,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4元/袋;其经营场所内冰柜中放置有产品标识为“关中龙门”牌香辣鸡翅(冰冻)1袋,规格型号为500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1.01”,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8元/袋;产品标识为“云鹤”牌黄金春卷(冰冻)2袋,规格型号为238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1.02”,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3.5元/袋;产品标识为“福祥”牌仟叶豆腐(冰冻)1袋,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1”,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6元/袋;产品标识为“安井”牌亲亲肠(冰冻)5袋,规格型号为300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2.09”,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5元/袋;以上6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共计61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8

8

留市监处字〔 2023 〕 8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百味源商行

李彦华

2023年4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字号名称为“留坝县百味源商行”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识为“中江颜氏”牌爽滑面6袋,规格型号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标识“2022.02.18”,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销售价格8元/袋;产品标识为“国莎牌”红巴香辣蘸料1袋,规格型号为10克X10/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2.17”,保质期标识为“12个月”;以上2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共计48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8

9

留市监处字〔 2023 〕 9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长英综合商店

乔长英

2023年4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字号名称为“留坝县长英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内摆放着产品标识为“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31根,规格型号为60克/根,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8.05”,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3元/根;产品标识为“双汇”牌午餐方腿香肠24块,规格型号为400克/块,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12.04”,保质期标识为“90天”,销售价格8元/块;以上2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共计285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8

10

留市监处字〔 2023 〕 10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袁凤山蔬果大全

袁凤山

2023年4月6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字号名称为“留坝县袁凤山蔬果大全”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识为“禧运年”牌切片年糕4袋,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生产日期标识“2022.05.04”,保质期标识为270天,销售价格2.5元/袋;产品标识为“达优宝”牌QQ面1袋,规格型号为128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1.12.19”,保质期标识为“8个月”,销售价格1.5元/袋;产品标识为“帆舟”牌QQ面5袋,规格型号202克/袋,生产日期标识“2022.07.07”,保质期标识为“8个月”,销售价格1.5元/袋;产品标识为“晨兴源”牌砂锅面4袋,规格型号为63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5.13”,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1.2元/袋;以上4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共计23.8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8

11

留市监处字〔 2023 〕 11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明晨鱼旺鲜鱼店

张明明

2023年4月11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农贸市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字号名称为“张明明水产蔬菜批发”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着产品标识为“金盆地”牌汉中香米12袋,规格型号为10千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9.15”,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48元/袋;产品标识为“定军”牌汉中王贡香米3袋,规格型号为10千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9.08”,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50元/袋;产品标识为“定军”牌王中王贡香米2袋,规格型号为25千克/袋,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9.21”,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115元/袋;产品标识为“双汇”牌王中王火腿肠32根,规格型号为90克/根,生产日期标识为“2022.08.30”,保质期标识为6个月,销售价格2.5元/根;以上4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货值金额共计1036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8

12

留市监处字〔 2023 〕 12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留坝县明忠五金百货商店

阮明忠

2023年4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称,在留坝县武关驿镇姜窝子街明忠五金百货商店内购买到过期食品。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2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12315投诉举报平台“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一致,其货值金额共计12.5元,其违法所得1.5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查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4

13

留市监处字〔 2023 〕 13

消费者实际消费之外加收餐费一案

留坝县双合鱼府餐饮店

何雪莉

2023年5月21日,汉中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反馈,一消费者在留坝县江口镇江口大桥头双合鱼府餐饮店内就餐时消费付款155元,但该餐饮店出具的结账消费单据显示的是154.5元,反映经营者存在加价收取餐费的行为。经查明,你店领班王某于2023年5月21日收取一消费者餐费时,其消费者实际消费账单为154.5元,你店领班王某认为该笔账单的尾数金额中个位数带4,担心消费者有所忌讳,就加收了该消费者0.5元,实际收取该消费者155元。该店领班王某对擅自加收消费者餐费0.5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计算违法所得0.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67

14

留市监处字〔 2023 〕 14

无照经营蜂蜜案

蒋昌胜

2023年9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留坝县江口镇田坝村驻村工作队举报称,一名外地人驾驶一辆车牌为:川K9922G红色三轮摩托车无合法手续在留坝县江口镇田坝村流动兜售蜂蜜。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留坝县江口镇田坝村对当事人的销售现场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当事人的三轮摩托车上放有装蜂蜜的铁桶一个,铁桶内装有蜂蜜5.4公斤。随后对当事人临时租住场所留坝县江口镇群英旅社现场检查发现,装有74.6kg蜂蜜塑料桶一个、另一桶装有蜂蜜51kg、以及规格型号5斤、3斤、2斤的空塑料桶共计104个。且当事人蒋昌胜不能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20

15

留市监处字〔 2023 〕 15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留坝县佳品综合经销店

高留红

2023年8月22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一消费者在留坝佳品土特产店购买的西洋参酒和西洋参粉的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信息,且西洋参泡酒产品没有生产资质的问题进行投诉。县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中段的字号名称为“留坝县佳品综合经销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家的西洋参粉和自制的西洋参泡酒。经询问和查阅收款记录,该店当事人承认2023年7月29日一消费者从当事人店内购买过1瓶西洋参泡酒、1盒蜂蜜和1盒西洋参粉,共计470元,且给投诉举报人优惠50元,实收投诉举报人42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26

16

留市监处字〔 2023 〕 16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留坝县佳鸿土特产店

赵萍

2023年8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一消费者在留坝县紫柏路下段字号名称为“留坝县佳鸿土特产经销店”内购买的瓶装养生酒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标签信息,投诉人要求我局依法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紫柏路下段字号名称为“留坝县佳鸿土特产经销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瓶装养生酒净含量为400毫升/瓶8瓶、净含量为500毫升/瓶5瓶,该酒瓶外包装上未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者信息等,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对以上养生酒进行下架处理,并立即召回已售出的养生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013

17

留市监处字〔2023 〕 17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留坝县木桶手工豆芽坊

徐志强

2023年11月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留坝县城关镇陶沙坝村一组经营生产加工豆芽的字号名称为“留坝县木桶手工豆芽坊”送达了不合格“黄豆芽”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的库房内放有已开封的不明白色粉状物品一袋(用天平称重400克包装),加工间保温箱上放有一个蓝色微型喷壶,喷壶内装有白色不明液体半壶,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你作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