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

图片

留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lbxzf/zcjd/202211/bb0d7919b1354aabb54b434f0b5aa492.shtml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及县级党政机关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有)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监督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售、担保等行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监督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

(五)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审批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事宜,监督产权交易行为。

(六)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的审批,对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考评制度,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

(八)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代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账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的购置和处置行为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六)对所属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八)接受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的帐、卡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做到账实、帐卡、帐帐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按期完成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年检申报、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负责办理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按其履行职能,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都必须按照本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编制具体购置计划,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报批程序为: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因工作需要成立的临时机构,所需用的资产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调剂使用,确需购置资产的,由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使用行为,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对购建、调拨、接受捐赠等形式的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避免资产的闲置和重复购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资产处置价值向审批部门上报资产处置报告,并提供处置资产的相关文件、资产明细及图片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县政府财政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及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县财政局办理;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报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不需用或闲置资产对外捐赠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捐赠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理。

第六章经营性资产管理

三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三十三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三十四 经营资产的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市监、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十五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盘活闲置资产。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鼓励其通过改制转作企业。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用于经营性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加强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理。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权的法律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单位改制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数额和使用情况及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类型,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的30日内,向财政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财政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年底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等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界定或仲裁,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或以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如实地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资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等。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对资产清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损失,单位应实行帐销案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九章资产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县政府按照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财政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对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截留资产收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九条 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全民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另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政府,市财政局。

    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