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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一)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对象中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安置工作:

1.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2.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3.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被查实有吸毒行为的。

二、安置方式

(一)工作安置。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安置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年度安置的,由安置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工作安置。

(二)货币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逾期或放弃选择安置单位的,视为货币安置。当年确因有特殊情况不参加安置工作的,安置对象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下一年度安置书面申请的,按货币安置对待。货币安置按照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县纪委监委、人武部、县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参加,组成安置对象资格审查小组,对安置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获得安置资格。

(二)量化评分。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得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进行评分,由县人社局进行复核,并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退役士兵对本人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最终评分结果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

(三)安置方法。对量化评分公示无异议的退役士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根据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提供的事业单位空编和国有企业岗位情况提出安置意见。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结果,依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选择安置计划单位,报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安置单位一经选择,不得更换。

(四)手续办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安置文件后,由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凭安置文件给安置对象发放安置工作介绍信。安置对象凭安置工作介绍信和安置文件到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办理组织、编制和工资关系后,持相关手续到安置单位报到上岗。

四、待安置期生活补助

四类指令性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县内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若跨年度安置生活补助分年度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因户、因婚等原因随迁转移到县内安置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接收安置。

(二)本办法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主要依据,仅适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具体由县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