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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印发《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留规〔2021001—留政办001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澳门新葡亰_澳门新葡亰官网-平台*游戏*app:印发《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留有关单位:

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4    

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监管工作,人社卫健、教、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民政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监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财产范围

(一)房屋及非居住类附属房屋;

(二)家用电器;

(三)交通工具;

(四)生产工具;

(五)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含惠民政策转移性收入

(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及其产生的合法收益;

(七)入股分红、接受赠送;

(八)其它财产性收入

第四条 管理方式

(一)财产清点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特困供养之日一周内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和村(居)2名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由街道办牵头委派2工作人员与村(居)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批准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其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进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对应财产应填写详细清单,经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街道办)与干部签字确认其中,涉及银行卡(存折等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委派至少3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备案。

4街道办每年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5敬老院每年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二)财产备案

1.各镇(街道办)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工作人员逐户核实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财产,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财产变更情况据实进行变更登记。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产所在敬老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产清点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财产权属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所有权集体,本人死亡后,土地、山林使用权自然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

(二)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产生的合法收益,归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所有

(三)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管理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村(居)明确监护责任人,由监护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章  遗产处置

第六条 登记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村3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的,由各镇(街道办)、村共派3名工作人员到银行确认账余额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敬老院委派2名工作人员,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处置

(一)土地、山林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承包关系终止,承包土地、山林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

(二)房屋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属于政府全额出资修建的房屋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属于政府补助部分资金修建的房屋,继承人要求继承的,继承人向镇(街道办)返还政府补助的修建资金后,方能实施继承。

(三)其它财产的处置: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没有扶养协议,无继承人的,其房屋等物产归村(居)委会所有,银行存款及现金收归镇(街道办)财政救助专户有扶养协议,死者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照料护理质量,比例享受继承权利。各镇(街道办)、村(居)应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情况进行质量评定,依据护理人照护评估情况,确定其享受继承权利。评定为良好的,可全额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一般的,继承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办)财政救助专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敬老院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移交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由镇(街道办)负责处置。有遗嘱有继承人要求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各镇(街道办)、村(居)集体组织有权从遗产中扣回政府发放的特困供养,不得低于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无继承人的,其现金、银行存款由敬老院移交户籍所在镇(街道办),镇(街道办)负责转入民政救助专户。

(四)其他情况遗产处置: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承担了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养死葬,其监护人享有房屋等财产受遗赠权利。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管理与处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留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余未尽事项由镇(街道办)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上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则本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